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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15 | 2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5.2.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施工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针对每个项目存在的危险源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5.2.4 充电设施的竣工必须符合电力建设施工、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充电设备投运后稳定、安全可靠地运行。

5.2.5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进行项目安全管理,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编制项目安全管理方案。

5.2.6 建设项目各个相关方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主要责任,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总体协调、监督。

5.2.7 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妥善保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2.8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检测合格证明。

5.2.9 建设施工项目停工时应将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设施断电,临时线路收回,现场存在的坑洞等存在坠落风险部位应做好防护,已送电设备断电或上锁,现场材料、垃圾应合理堆放或清理。

5.3 设施防护

5.3.1 充电装置的充电接口绝缘和介电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相关要求。

5.3.2 充电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的相关规定。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3.3 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户内充电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联结,户外充电设施宜采用等电位联结。

5.4 消防及安全

5.4.1 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相关规定。

5.4.2 配建充电设施的地面停车位距离建筑物的距离要求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中停车场与对应建筑物的距离。

5.4.3  新建及既有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宜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1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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