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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15 | 2007 次浏览: | 分享到:

a) 地下、半地下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a)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应集中布置,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

5.4.4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配备灭火器,其他充电设施区域宜与就近建筑物、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5.4.5 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充电设施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5.4.6 充电设施发生火灾或事故时应能自行切断电源,监控装置的报警信号应同时传送到消防值班室。

6 运行与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充电运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公用充电设施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自用充电设施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参照附录: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目录执行。充电设施的定期巡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记录应向物业报备,物业对记录资料进行验收并妥善存放。

b) 应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理。

6.1.2 所有权人应将充电设施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受托人进行管理维护(受托人资质依据《成都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有权人及受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a) 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录备查;

c) 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整改不符合项;

d)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管理区域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6.1.3 受托人除承担上述安全管理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a)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f) 配备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g)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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