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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4-28 | 1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援助服务。定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及心理援助接线员技能培训和演练,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和心理援助热线等服务。为心理问题学生开辟转诊转介绿色通道。(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应急管理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和关爱服务等工作。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以及信息交换、联合随访、救治救助、门诊药物配送等工作。村(社区)建立精神卫生关爱帮扶小组,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省委政法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精神障碍预防、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及心理健康评估、心理疏导、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等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结合就诊人群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干预等服务;社区精神康复机构为病情稳定的居家患者或出院后无法回归家庭、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随访管理和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科普宣传,对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评估,推广老年痴呆适宜防治技术。各健康体检机构应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体检项目范围,供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时自愿选择。(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相关科学研究。要针对基层社会治理中全社会面临的普遍性、群体性、涌现性的诸如社会心态培育、社会心理疏导、社会预期管理、社会治理心理学策略运用等社会心理建设问题,支持开展相关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针对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心理疾病,支持开展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推广应用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鼓励开展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医药为基础的心理健康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心理学理论和临床服务规范。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设备和产品研发,完善基础数据采集和平台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科技厅牵头,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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