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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4-28 | 1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培育学校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规范学校心理健康教师资质,建立班主任、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德育教师、艺体教师等)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大力培育学校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提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能力。(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精神卫生医疗专业队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持续加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能力培训,鼓励引进心理学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心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处置能力和精神障碍类疾病识别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强化心理健康宣教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宣教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刊登、播放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科普信息、公益广告;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应当配备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科普知识读物并开展相关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科普教育。(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级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基层社会心理服务。村(社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对辖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科普、问题排查和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社会心态预警预测、服务转介、参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等社会心理服务,重点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群心理服务。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机构负责指导、督导、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服务。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日常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与德育工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指导工作紧密结合,开展师生心理健康状况筛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教育厅牵头,省检察院、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心理服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为职工提供心理健康体检、心理疏导、人文关怀、服务转介等社会心理服务。鼓励把心理健康纳入职工体检项目,对出现的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干预。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职工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和网络培训课程。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测评,对测评结果出现异常的进行个别疏导,对经历重大事件的进行重点干预。设立职工心理健康咨询站点,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引导进行合理宣泄和心理减压。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发放心理健康手册,促进职工掌握应对压力和解决心理问题的方法技巧。(省总工会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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