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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4-28 | 14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健全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并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全完善基层精神卫生社会防治服务网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鼓励通过医联体、医共体、购买服务或“互联网+医疗”等多种形式提供精神卫生诊疗与心理健康服务;依托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以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统筹规划建设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网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民政厅、公安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社会心理合作服务链。支持、引导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依法参与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并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学校、社工站等构建合作服务链。(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民政厅、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社会心理服务技术指导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高校有关心理专业院系等设立技术指导机构,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与心理援助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设置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平台,加强规范化建设和提升使用效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应急管理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社会心理服务队伍

培育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探索设置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和支持具有资质的社工组织、社工师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民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专业学会(协会),开展各类心理咨询人员本土化培训,扩充心理咨询人员队伍,提高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依托文明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组织等招募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鼓励引导医务人员、高校心理教师、心理专业大学生、社会群众、心理康复患者及家属加入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相关培训,健全激励政策,支持其为公众开展社会心理志愿服务。(省文明办牵头,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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