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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4-28 | 1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卫发〔2023〕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主管部门、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省属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的指示,着力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体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整体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等法规政策,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四川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各地各部门(单位),请结合工作职责推动落实。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检察院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信访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

共青团四川省委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9日


四川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平安四川、健康四川建设部署,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促进“以人为本、全程服务、分类分层、由心而治”为主线,强化资源融合,统筹协调,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培育心理健康意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基本原则

党政领导、多元共治。健全党委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家庭和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全面普及和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加强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突出社会性、体系性,服务全体社会公众,重点关注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而导致的心理问题高发的重点(特殊)人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循序渐进、分类指导。从我省基本省情和各地实际出发,将满足群众需求与长远制度建设相结合,从试点探索向全域推进。坚持局部与全局、个体与群体等分层分类指导,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党政领导、部门协作、专业支撑、社会参与,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基本形成。重点(特殊)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得到有效干预,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明显下降。

到2030年,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建成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完善、运行顺畅、规范高效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体系,社会心理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健全。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筛查报告、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转介等系列长效工作机制。(省级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网络。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矛盾化解调处中心、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或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指定科室负责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建好建优县域三级社工服务体系,依托县级社工总站、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村(社区)社工室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关系调适等专业社工服务,助推社会心理服务水平提升。(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牵头,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在川高等院校应设置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高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且每校至少配备2名;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应普遍设立心理辅导室(心灵驿站),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县级教研机构要配备心理教研员;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等应具备定期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加强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指导中心建设。(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加强省、市、县三级职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系统)实际,与党建、人力资源、工青妇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创建职工心灵驿站(或心理咨询室、职工之家等)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方便、可及的社会心理服务。(省总工会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并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全完善基层精神卫生社会防治服务网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鼓励通过医联体、医共体、购买服务或“互联网+医疗”等多种形式提供精神卫生诊疗与心理健康服务;依托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以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统筹规划建设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网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民政厅、公安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社会心理合作服务链。支持、引导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依法参与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并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学校、社工站等构建合作服务链。(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民政厅、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社会心理服务技术指导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高校有关心理专业院系等设立技术指导机构,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与心理援助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设置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平台,加强规范化建设和提升使用效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应急管理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社会心理服务队伍

培育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探索设置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和支持具有资质的社工组织、社工师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民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专业学会(协会),开展各类心理咨询人员本土化培训,扩充心理咨询人员队伍,提高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依托文明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组织等招募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鼓励引导医务人员、高校心理教师、心理专业大学生、社会群众、心理康复患者及家属加入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相关培训,健全激励政策,支持其为公众开展社会心理志愿服务。(省文明办牵头,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学校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规范学校心理健康教师资质,建立班主任、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德育教师、艺体教师等)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大力培育学校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提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能力。(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精神卫生医疗专业队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持续加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能力培训,鼓励引进心理学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心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处置能力和精神障碍类疾病识别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强化心理健康宣教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宣教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刊登、播放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科普信息、公益广告;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应当配备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科普知识读物并开展相关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科普教育。(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级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基层社会心理服务。村(社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对辖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科普、问题排查和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社会心态预警预测、服务转介、参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等社会心理服务,重点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群心理服务。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机构负责指导、督导、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服务。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日常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与德育工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指导工作紧密结合,开展师生心理健康状况筛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教育厅牵头,省检察院、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心理服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为职工提供心理健康体检、心理疏导、人文关怀、服务转介等社会心理服务。鼓励把心理健康纳入职工体检项目,对出现的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干预。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职工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和网络培训课程。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测评,对测评结果出现异常的进行个别疏导,对经历重大事件的进行重点干预。设立职工心理健康咨询站点,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引导进行合理宣泄和心理减压。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发放心理健康手册,促进职工掌握应对压力和解决心理问题的方法技巧。(省总工会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援助服务。定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及心理援助接线员技能培训和演练,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和心理援助热线等服务。为心理问题学生开辟转诊转介绿色通道。(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应急管理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和关爱服务等工作。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以及信息交换、联合随访、救治救助、门诊药物配送等工作。村(社区)建立精神卫生关爱帮扶小组,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省委政法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精神障碍预防、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及心理健康评估、心理疏导、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等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结合就诊人群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干预等服务;社区精神康复机构为病情稳定的居家患者或出院后无法回归家庭、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随访管理和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科普宣传,对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评估,推广老年痴呆适宜防治技术。各健康体检机构应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体检项目范围,供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时自愿选择。(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相关科学研究。要针对基层社会治理中全社会面临的普遍性、群体性、涌现性的诸如社会心态培育、社会心理疏导、社会预期管理、社会治理心理学策略运用等社会心理建设问题,支持开展相关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针对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心理疾病,支持开展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推广应用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鼓励开展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医药为基础的心理健康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心理学理论和临床服务规范。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设备和产品研发,完善基础数据采集和平台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科技厅牵头,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当地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社会心理服务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辖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组织管理与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与政府购买社会心理服务机制,促进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从本单位统筹资金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卫生健康、政法部门共同牵头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社会心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政法部门要将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宣传、卫生健康、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完善社会心理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科技部门加大对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服务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社区精神康复工作,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心理服务,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区精神康复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经费保障工作。检察院、关工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对象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评价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健康四川考评内容和党政目标绩效考核范围。省、市、县、乡定期逐级考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链接:《四川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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