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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科技部 | 发布机构:科技部 | 发布时间:2023-04-14 | 1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科技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songgl@most.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二、信函方式请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国谊宾馆,科技部政体司政策法规处(邮编:100044),信封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三、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10-5888176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说明

科技部

2023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发挥科普对支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需求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各类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采取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形成崇尚科学和鼓励创新的风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支撑。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应当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区域科普合作和帮扶机制。

第五条 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统筹部署。

第六条 科普活动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价值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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