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科技部 | 发布机构:科技部 | 发布时间:2023-04-14 | 1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四条 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科普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科普内容的科学性负责。

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发布科普信息的科学性审核机制,不得发布伪科学、反科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国家优化科普资源布局,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应当向公众开放,为公民了解、认识、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自然灾害、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应急避难等领域的科普工作,建立应急科普资源库和专家库,搭建国家应急科普平台,完善应急性科普响应机制和公众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公众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科普组织与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或者参与国际科普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促进优秀科普成果共通共享。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能力培训和交流,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科普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升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和教师应当承担科普责任,弘扬科学家精神,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科普。

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学传播与科学教育等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建立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

第四十一条 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加强培训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健全科普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设立科普奖项,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人员开展科普工作和从事科普活动,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公民科学素质

第四十四条 国家统筹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引导公民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提升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