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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科技部 | 发布机构:科技部 | 发布时间:2023-04-14 | 1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科学精神,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

第八条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活动中的智力创造,保护知识产权。

第九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十条 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是科普工作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国家加强科学素质建设,引导公民培育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强化统筹组织,发挥科普工作协调制度作用,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体育、水利、气象、地震、文物、文化和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普工作统筹协同,研究、协调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强化科普工作职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开展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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