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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简易注销许可登记程序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制定《成都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简易注销许可登记程序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征求意见方式为信函或电子邮件等。

邮寄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7楼751办公室

电子邮箱:153970974@qq.com

联系电话:028-61030961

特此公告。

 

附件:

成都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简易注销许可登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

 

成都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简易注销许可登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 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负责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市场监 管部门可以通过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等方式,提高食品经营单位依申请注销许可的登记效率。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食品经营单位注销许可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

对于有第四条情形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启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 可登记立案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调查核实

由二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该食品经营单位 进行调查,收集主体资格注销公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 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并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情况核查表》(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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