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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局 | 发布时间:2022-12-06 | 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我局拟定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4日17:00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532306775@qq.com,联系人:魏老师,联系电话:028-85171088。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2〕10号)等要求,现就加强成都高新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

(一)各类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等要求实施建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原则上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出让。

(二)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增加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土地核实等相关手续。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履行付款义务后,再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因下列情况增加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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