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规划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条件且超过规划许可误差值范围的,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值范围外的部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含土地出让收入)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值范围内的部分按照第四(二)1款执行。
(三)以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项目,经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改变规划条件后,涉及因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应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未到原国土主管部门(或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已实际建成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应按照“双评估补差”方式计收土地出让收入。评估时点以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时间为准。
五、加强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调整和变更手续,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方案一经确定,严禁随意调整和变更。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本通知适用于成都高新区范围,自印发后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6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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