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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简易注销许可登记程序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制定《成都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简易注销许可登记程序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征求意见方式为信函或电子邮件等。

邮寄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7楼751办公室

电子邮箱:153970974@qq.com

联系电话:028-61030961

特此公告。

 

附件:

成都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简易注销许可登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

 

成都高新区食品经营单位简易注销许可登记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 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负责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市场监 管部门可以通过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等方式,提高食品经营单位依申请注销许可的登记效率。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食品经营单位注销许可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

对于有第四条情形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启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 可登记立案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调查核实

由二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该食品经营单位 进行调查,收集主体资格注销公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 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并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情况核查表》(见附表二)。

(三)初步决定

调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 登记决定审批表》(见附表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注销告知或公告 

本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作出依职权注销登记决定前,制作《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听证告知书》

(见附表四),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可自该听证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正式决定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见附表五),并制作《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决定书》(见附表六),告知注销决定的理由、  依据、救济途径,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发证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四条依法作出食品经营单位注销许可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原申请人送达《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决定书》。

无法找到原申请人的,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进行注销决定公告送达。自 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七条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食品经营单位,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在注销决定生效后应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 其他政府网络平台集中对外公布。

第八条 注销登记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档案,各街道市场监管所每年 12 月 20 日向区局报送快速注销许可登记表

第九条 对上述被注销的食品经营单位,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许可登记信息移入依职权注销名录库。不再纳入本地在册 有效的食品许可登记统计数据。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被依职权注销的食品经营单位,提出主体资格恢复或继续经营等合法证 明文件的,可重新提出许可登记申请。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立案审批表

 

 

 

 

 

 

 

当事人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立案理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 2

 

 

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情况核查表

 

 

 

 

 

 

当事人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实际经营情况

1、未经营□

2、已拆迁□

3、无法联系□

4、其他:

 

 

 

 

注销适用情形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


 

 

经办人员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 3

 

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登记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拟做出依 职权注销 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


 

 

 

 

 

 

 

 

 

 

 

 

经办人:年 月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附表 4

 

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听证告知书

 

成高市监食销XX街道告〔〕号

 

 

 

XXXXXXXXXXXXXX:

 

经查,你因       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 可登记。

对此,你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听证、陈述、申辩,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 电话: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表 5

 

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事人

食品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者姓名


告 知 书 文号 ( 公 告号)


 

送达时间


 

陈述、申辩期限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复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附表 6

 

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决定书

 

成高市监食销XX街道〔〕号

 

XXXXXXXXXXXXXXXXX:

经查,你因 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符,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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