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速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加速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加速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上一年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
8.加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加速企业与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0.所在地区(市、县)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加速器不再参与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的加速器颁发“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市级加速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区的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加速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被认定为市级的加速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加速器资格。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加强加速器的领导和培育工作。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市级加速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加速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加速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和加速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六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到期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加速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发布的《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德市科知发〔2018〕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