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进口合同可由境内委托方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出口合同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合同文本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并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五条 市科技局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市科技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
(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
(四)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考察通过,报科技厅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