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向当事人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主要包含:1、对技术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员签名、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和审查合格准予登记印章;2、当事人在政务一体化平台中填写并下载的“技术合同信息表”,登记员审核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3、对于当事人要享受减免税所出具的“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或“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报市科技局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材料应一式三份,并存档三年。
第十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规定可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作为当事人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技术性收入等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已认定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对技术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大额技术合同需税收减免或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应当上报科技厅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具有密级鉴定权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脱密后方可进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守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其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市级税务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请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市级税务部门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持有异议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对变更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重新核定技术交易额;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市级税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级及各区(市、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