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给予表彰:
(一)严格执行国家、本省及本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完成质量好的;
(二)统计及时规范、数据准确的;
(三)技术合同档案管理规范的;
(四)协调落实优惠政策,成绩显著的;
(五)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订立虚假技术合同或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市科技局有权收回登记证明,并通报市级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条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涉及税收的问题,由市级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06年3月6日德阳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