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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1-01 | 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登记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四)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

(五)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六)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技术市场政策,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指导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按当事人地域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三)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四)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按照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关要求,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生效、完整的技术转让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及相关附件三份或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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