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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1-01 | 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德阳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快速发展,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构建全链条的孵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共德阳市委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德委发〔20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延伸,主要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是创业孵化链条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速器旨在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促使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培育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 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入驻企业提供扩大生产、工厂化厂房和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服务,以加速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加速器发展目标是营造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局部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企业,贡献地方和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五条  鼓励加速器与创投机构、天使投资、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紧密合作,开展业务联系。

第六条  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挂牌企业,按照《德阳市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章   市级加速器备案

第七条   各地区的加速器,经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申请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加速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2. 入驻企业及机构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企业的建筑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

4.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取得孵化管理专业资格从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

5. 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6. 建立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的准入机制,孵化场地内的在孵高成长科技企业达1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2家以上。

7.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8.需具备加工、生产一般工业产品,同时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的能力。

9.服务设施齐备,运营管理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行业综合性中间实验任务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多方面的服务。

10.设立100万元及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通过创业投资等机构为本加速器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八条   市级加速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办公场所均在加速器所在地,且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从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需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

3.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4.拥有与自身高成长性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技术团队总人数的50%(含)以上。

5.入驻加速器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500万元。

6.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市级加速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挂牌上市。

2.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

3.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加速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申报市级加速器,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申请表;

2.加速器法人证书复印件;

3.加速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加速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5.加速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加速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加速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上一年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

8.加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加速企业与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0.所在地区(市、县)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加速器不再参与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的加速器颁发“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市级加速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区的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加速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被认定为市级的加速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加速器资格。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加强加速器的领导和培育工作。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市级加速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加速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加速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和加速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六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到期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加速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发布的《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德市科知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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