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入驻企业及机构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企业的建筑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
4.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取得孵化管理专业资格从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
5. 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6. 建立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的准入机制,孵化场地内的在孵高成长科技企业达1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2家以上。
7.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8.需具备加工、生产一般工业产品,同时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的能力。
9.服务设施齐备,运营管理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行业综合性中间实验任务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多方面的服务。
10.设立100万元及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通过创业投资等机构为本加速器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八条 市级加速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办公场所均在加速器所在地,且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从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需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
3.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4.拥有与自身高成长性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技术团队总人数的50%(含)以上。
5.入驻加速器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500万元。
6.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市级加速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挂牌上市。
2.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
3.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加速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申报市级加速器,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申请表;
2.加速器法人证书复印件;
3.加速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加速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