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项目科研、资金、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六)按要求及时完成科技报告编报、科学数据汇交、成果登记等;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八)按时间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补助资金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九)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落实和强化管理责任,区(市、县)、德阳高新区、德阳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推荐单位需加强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组织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围绕德阳市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德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科技局微信公众号、德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德阳科创通等渠道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德阳市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