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收发、项目相关资料的核查和收发、评估检查和验收评价的联络对接等项目日常管理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局加强制度“废改立”,依据本办法及时制定资金退回规程等制度规定,及时修订科学技术活动举报投诉、项目验收评价、相关专项管理细则等制度规定。
第四十九条 涉及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按照德阳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4日市科技局印发的《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德市科发〔2019〕106号)同时废止。》(德市科发〔2019〕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