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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1-30 | 1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月起算,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农畜育种攻关项目等最长可为5年。

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直补项目原则上不签订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落实法人责任。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主体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履行牵头责任。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两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要开展中期评估。项目牵头单位需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市科技局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同意后调整。

(二)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须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在系统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因自然灾害等客观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项目延期,可按客观因素影响时长在申请时对延期时间相应增加。

(三)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四)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前补助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通过德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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