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德阳市科技计划按照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推进,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德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德阳科创通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履行德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德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稳定支持和引导区(市、县)、德阳高新区、德阳经开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改革发展政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三)组织编报德阳市科技计划专项预算;
(四)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区(市、县)、德阳高新区、德阳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认可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是德阳市科技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四)督促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及时反映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八条 牵头单位负责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落实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