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后的效益分析、总结、自我声明和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3、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等相关材料;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标准文本等相关材料;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标准验证工作成果总结和标准验证报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6、标准化研究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评估方案,及发布的含有天府新区企业的企业标准排行榜文件;
7、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及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相关材料;
8、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的认定文件及相关材料;
9、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 ISO、IEC、ITU 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10、人才任职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含劳动合同及一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等)。
11、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
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确有需要的,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财
金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激励项目及额度,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同一单位获得同一类别标准化奖励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第三十一条 不予奖励情况: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 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 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有关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