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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机构: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2-12-06 | 18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奖励标准:奖励对象为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年度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50 项,每项奖励金额不超过 8万元,同一单位奖励项目不超过 3 项。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任务。

(二)奖励标准: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

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等。

(二)奖励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 万元。

第十六条 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的奖励条件和  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

(二)奖励标准: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审计报告给予不 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 80 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天府 新区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奖励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 5 万元的奖励,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 3 个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 业标准“领跑者”的天府新区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 实际执行。

(二)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天府新区企业,按项目给予2 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 3 个项目。

第十九条 标准化创新工作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在试点过程中,对标准化创新工作突出, 形成了可以检视、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成果,引领效果特别明显、辐射面广的企业和机构。

(二)奖励标准:经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获得 ISO、IEC、ITU 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天府新区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的单位。项目需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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