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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机构: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2-12-06 | 18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激励天府新区全域标准化创新,加快形成可量化、可检视、可推广的公园城市标准体系,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相关要求,结合天府新区实际,编制形成《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保障2023年工作顺利推进,推动公园城市标准化综合试点落地见效,鉴于临近年底,时间较紧,现缩短征求意见期限,请于2022年12月13日(星期二)17: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1939457718@qq.com,咨询电话:61884993。



  附件: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推动高标准引领高质   量发展,通过激励天府新区全域标准化创新,加快形成可量化、可检视、可推广的公园城市标准体系,引领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要求,结合天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府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第四条 申请奖励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一)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三)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

(四)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

(五)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

(六)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第五条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行业 标准制定项目、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团体标准培优项目。

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包含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企业标准“领  跑者”项目、标准化创新工作。

第七条 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

目、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  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重要组织名录由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二)奖励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25 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进行平均分配。

第九条 “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主导或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 批准发布的“一带一路”区域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

(二)奖励标准: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的, 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4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进行平均分配。第十条 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二)奖励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 万元的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励。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进行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二)奖励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8 万元的奖励。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进行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二)奖励标准:主导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进行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培优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在天府新区公园城市综合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 3 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标准。优秀团体标准应具有水平先进、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 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奖励标准:奖励对象为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年度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50 项,每项奖励金额不超过 8万元,同一单位奖励项目不超过 3 项。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任务。

(二)奖励标准: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

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等。

(二)奖励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 万元。

第十六条 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的奖励条件和  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

(二)奖励标准: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审计报告给予不 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 80 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天府 新区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奖励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 5 万元的奖励,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 3 个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 业标准“领跑者”的天府新区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 实际执行。

(二)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天府新区企业,按项目给予2 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 3 个项目。

第十九条 标准化创新工作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在试点过程中,对标准化创新工作突出, 形成了可以检视、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成果,引领效果特别明显、辐射面广的企业和机构。

(二)奖励标准:经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获得 ISO、IEC、ITU 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天府新区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的单位。项目需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二)奖励标准: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天府新区设立 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 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按每 年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 位,按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 单位,按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承担成都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 单位,按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批准设立的成都市标准化促进会等社会组织,按每年不超过 2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对批准设立的天府新区标准化促进会等社会组织,按每年不超过 1 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 或者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

(IEC)、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杰出成就奖(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1906 奖(IEC)、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

(二)奖励标准: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 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国际电工委员会开 尔文勋爵奖(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的,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1906 奖(IEC)的,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的,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 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 就奖的,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 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的,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 分配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项目和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制定等项目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奖励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奖励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 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 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按照年度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资金优先足额向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以外的项目分配,据此剩余资金额度再向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同一单位标准制定修订类项目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化奖励资金申请指南,公开组织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 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天府新区标准化奖励申请表(原件);

(二)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500 字以内);

(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别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 中文翻译文本);

2、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后的效益分析、总结、自我声明和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3、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等相关材料;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标准文本等相关材料;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标准验证工作成果总结和标准验证报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6、标准化研究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评估方案,及发布的含有天府新区企业的企业标准排行榜文件;

7、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及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相关材料;

8、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的认定文件及相关材料;

9、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 ISO、IEC、ITU 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10、人才任职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含劳动合同及一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等)。

11、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

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确有需要的,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财

金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激励项目及额度,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同一单位获得同一类别标准化奖励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第三十一条 不予奖励情况: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   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   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有关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小组、验收专家组的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x 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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