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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时间:2022-11-07 | 2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按程序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第三章 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以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专业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技师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 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   列材料:

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 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

(四)学校资产证明;

(五)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的条件,并向有关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期限可延长三个月。

禁止出租、出借、伪造、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职业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住所、举办者,或者分立、 合并、终止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属中等职业学校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属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终止办学的职业学校,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原审批机关收缴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

职业学校清偿债务结束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  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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