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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时间:2022-11-07 | 2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四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  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举办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1991 年 7 月 29 日本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本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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