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 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举办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1991 年 7 月 29 日本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本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