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行劳动 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融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 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高等职业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布局,依法督导举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和投入责任。中等职业教育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主导和统筹,负责区域内学校布局和专业优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 教育教学质量等相关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 点,完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组织 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 业教育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职业教育相关活动;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 费,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本省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 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 当补助。
第十九条 本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职业院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融合发展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学籍学历、考试招 生等教育业务统一管理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社会培训、技能人才评价、毕业生就业创业、世界技能大赛等业务统一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