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防科工局起草了《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国防科工局综合司,010-8858151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国防科工局综合司(邮编:100048),请在信封上注明“《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
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防科工局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国防科工局相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规章,对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