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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时间:2022-10-14 | 1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国防科工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法制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6年11月24日原国防科工委公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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