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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时间:2022-10-14 | 1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的条款一律无效。

第八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九条 国防科工局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报国防科工局推进法治军工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法治军工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立案。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置执法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局法治军工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决定是否回避。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对在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执法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材料上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作出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在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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