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领导机构] 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人由分管后勤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可由学工、后勤、保卫、财务、基建、国资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学生公寓管理职责分工,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
(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生公寓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第七条[执行机构] 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定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细则,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三)制定学生住宿计划并统一安排,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维护数据安全。
(四)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五)积极创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改革,协同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
(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七)做好其他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学生监督] 学校应设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参与公寓管理和服务,监督执行各项制度,反映学生建议和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
第九条[人员要求]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与住宿学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200。根据本校学生公寓布局及管理模式,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要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需要。女生公寓不得配置男性管理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洁、值班、维修等服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均应具备相应工作能力、身心健康、无违法记录,男性年龄原则上在60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在 55 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条[条件] 学校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源和条件保障应与学生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学生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每居室适宜居住人数在6人以内,生均建筑面积宜达到8平方米,相关设施标准和管理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