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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时间:2022-10-12 | 20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全面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加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教育厅起草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0月13日至11月12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教育厅。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全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李鹏举,电话:028—86716397,邮箱:71510394@qq.com。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12日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三条[功能]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应把学生公寓建设成设施达标、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绿色智能、安全文明的温馨家园。

第四条[规划]  学校应将学生公寓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满足学生基本住宿需求。新建、改扩建学生公寓及配套设施建设还应不断丰富完善服务功能,创造条件满足学生对学习、生活、交流空间等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投入]  学校应足额保障学生公寓经费投入,用于改善住宿条件、保障公寓文化建设、落实人员待遇、购置设施设备、确保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领导机构]  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人由分管后勤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可由学工、后勤、保卫、财务、基建、国资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学生公寓管理职责分工,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

(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生公寓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第七条[执行机构]  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定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细则,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三)制定学生住宿计划并统一安排,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维护数据安全。

(四)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五)积极创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改革,协同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

(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七)做好其他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学生监督]  学校应设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参与公寓管理和服务,监督执行各项制度,反映学生建议和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

第九条[人员要求]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与住宿学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200。根据本校学生公寓布局及管理模式,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要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需要。女生公寓不得配置男性管理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洁、值班、维修等服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均应具备相应工作能力、身心健康、无违法记录,男性年龄原则上在60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在 55 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条[条件]  学校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源和条件保障应与学生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学生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每居室适宜居住人数在6人以内,生均建筑面积宜达到8平方米,相关设施标准和管理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宿舍内设施要求]  学生公寓应配备床、桌、椅、衣柜、书架等室内家具,可配备电扇或空调、网络接口或无线网络、电源插座、纱窗、蚊帐悬挂装置等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公寓楼内设施要求]  学生公寓楼内至少应配备卫生间、盥洗间、共享电吹风或插座、晾衣杆等设施。

第十三条[公寓区设施要求]  学生公寓区域内至少应配备开水、洗浴、洗衣、烘干等生活设施,宜设置自行车存放点、电瓶车充电设施及存放点、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商店、公共体育设施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快递服务站。

 

第四章  入住与退宿    

 第十四条[入住资格]  学校应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住宿条件。住宿学生应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及时缴纳住宿费。

第十五条[宿舍分配]  全日制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充分考虑性别、学院、年级、专业等综合因素优化住宿资源。

第十六条[宿舍调整]  住宿学生应按照分配的床位入住,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或更换床位。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床位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学校因校区变更或其他原因可以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调整时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并做好沟通解释和搬迁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临时入住]  经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参加培训、进修、考试等且需在学生公寓临时住宿的人员,应办理入住申请手续,由学校根据住宿资源尽量给予安排,收取住宿费。临时住宿人员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校外住宿]  学校原则上不提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住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学校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持信息沟通,明确安全责任,定期不定期检查学生租住情况。

第十九条[退宿]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休学等退宿的,学校应按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在公寓楼宇内显著位置公示,学生严格遵守。鼓励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一条[门禁登记]  学生公寓应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留宿。严格落实学生公寓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并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阵地作用]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公寓阵地育人作用,鼓励高校在学生公寓区域设置开展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场地,协同开展育人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育]  学校应教育引导住宿学生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积极参加公寓劳动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四条[考评机制]  学校应建立学生在公寓内表现的考评制度,将学生表现纳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劳动教育评价和班级评优、院系考评内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关爱扶弱]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公寓内心理疾患、孤残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管理,建立相应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关心帮助其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第二十六条[管理创新]  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协助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依托书院、宿舍等学生生活园区,探索学生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服务机制改革,将园区打造成为集学生思想教育、师生交流、文化活动、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教育生活园地。

第二十七条[水电服务]  学生公寓内水电应保持正常供应,倡导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水电用量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要,原则上水免费用量每生每月不低于3立方米,电免费用量每生每月不低于5度。入住学生应自觉节约能源资源,超标部分由宿舍内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思想动态]  学校应全面掌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和住宿学生思想动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处各种矛盾隐患,维护学生公寓和谐稳定。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习]  学校要建立完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情况应有完备记录。

第三十条[检查考核]  学校应定期组织对学生公寓内卫生、安全、纪律、思想政治等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六章  安全与稳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责任]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主要职责。对于已经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学生公寓,学校须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

第三十二条[应急处置]  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培训,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学生公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定期检查,并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吸烟和焚烧物品。

第三十四条[物品存放]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严禁饲养宠物。

第三十五条[设备安全]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器插座,严禁私自接入电线、网线;严禁违规充电、私设灯头,严禁在宿舍内对电动车电池充电,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

第三十六条[安全提醒]  学校应在学生公寓区显著位置,就公寓内严禁进入和使用的各类电器、用品等进行提醒。

 第三十七条[安全巡查]  学校应建立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应增加巡查频次。

第三十八条[疫情防控]  学校应制定学生公寓疫情防控方案,储备足额防疫物资,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加强人员管理,密切关注学生动态,积极宣传防疫知识,做好学生公寓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十九条[非法活动]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条[床上用品]  学校应加强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管理,学生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床上用品可由学生自备。学校集中代购的,应学生自愿购买,坚持公益性原则,确保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程序合规。

 

第七章  收费与退费

第四十一条[收费]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公示。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于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

第四十二条[代收费]  学生公寓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空调、热水等服务,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学生自愿原则,据实核算,价格合理。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第四十三条[退费]  对学生因特殊原因不需要住宿的,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及时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四十四条[罚款]  学校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扣款)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其他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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