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财政、统计部门以及相关市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适时对获得补助的县区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县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