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近四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近四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均为诚信或良好(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四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欠税、偷逃抗骗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案件尚未办结。
(二)核算周期内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span font-size:20px;"=""> 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并且核算周期内次年度比首年度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量(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不低于50万元。没有连续两年报送完整年度数据的企业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八条 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含)且符合《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推荐申报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含)但不符合《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九条 已申报享受四川省、所在县区核算周期内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属于补助范围。
第十条 县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本地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制定,明确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二)在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县级财政资金投入。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补助以核算周期次年度和核算周期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根据经费预算额度和项目申报情况,分台阶梯度予以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县区补助以前一年度县区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取定额比例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对以往年度企业补助申报材料审核不严出现纰漏的县区,将视情况降低补助比例。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县区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内的推荐单位严格审核,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并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