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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激励企业 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9-27 | 1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区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

第十六条 资质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四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市税务局复核“企业是否发生欠税、偷逃抗骗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案件尚未办结”。

第十七条 核定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拟补助企业、县区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广元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随当年申报通知发出)。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支出辅助账》。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核算周期内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二十条 县区补助由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县区财政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经费统计报告、资助明细表、资金下达文件等材料。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将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财规〔2021〕1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回财政资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会同县区、广元经开区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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