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实地评估。督导评估组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照评估指标及有关要求,重点结合两张清单,入校(园)开展实地评估。实地评估结束后,向被评估对象及其班子成员反馈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 形成结论。督导评估组根据督导评估情况形成任期督导评估报告,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给出建议结论,各等次不限比例。教育督导部门要综合研判督导评估报告,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反馈意见。教育督导部门向被评估的校(园)长或继任者及所在学校(幼儿园)反馈评估意见,重点针对存在问题向学校(幼儿园)及继任者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实施步骤
第二十一条 每个市(州)遴选2-3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试点,并在2023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奠定基础、探索路径。
第二十二条 从2023年起,各市(州)每年年底要将下一年度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有序组织开展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全省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督导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对全省任期督导评估工作总体情况进行抽查监测,抽查监测结果反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督导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测。对抽查监测结果与评估结果明显不符的,责成当地教育督导部门进行复评;对因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予以追责问责。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强化过程指导和监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实效,将任期督导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确保客观公正。任期督导评估要立足学校(幼儿园)实际,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注重多方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相关结论和意见要有事实或数据支撑,避免主观臆断,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不得利用督导评估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严禁偏袒和徇私舞弊。要尊重基层,避免干扰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任期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组织、宣传、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将任期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接受了任期督导评估的校(园)长,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等次作为校(园)长及其班子成员评优评先、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轮岗交流、年度考核及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为获评“优秀”等次的校(园)长颁发证书,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