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师工作。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持证上岗、教师配置、教师专业发展、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岗位聘用、教师考核评价、教师培训、班主任工作、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教师身心健康、师生关系等情况。
(五)规范办学。主要包括落实“五项管理”、规范招生、规范收费、学籍管理、合作办学、控辍保学、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
(六)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设施设备、保安资质审核、开展安全教育、预防学生非正常死亡、防治校园欺凌、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食品饮水安全、卫生达标、培养学生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校园安全事件处置等情况。
(七)满意度。主要包括学生、教师、家长、社区等各相关方面对学校的评价及满意度情况。
(八)任期效能。主要包括任职期间校(园)事业发展绩效、校(园)长进步程度等。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任期督导评估工作,明确任期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工作进度安排和组织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按一定比例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省教育评估院负责做好全省总体情况监测等工作。抽查和监测情况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落实本实施办法,督促指导县级开展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并直接督导评估市(州)直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做好本市(州)总体情况监测和抽查工作,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任期督导评估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条件保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可结合实际合理细化任期督导评估指标。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任期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工作计划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安排。教育督导部门要深入细致开展调研摸底,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情况数据库,动态掌握校(园)长任期情况。每年年底前,明确下一年度接受任期督导评估的校(园)长名单,并合理安排年度任期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下达通知。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年初将本年度接受任期督导评估的校(园)长名单正式通知学校,有关学校要提前做好各项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 开展自评。校(园)长根据评估指标及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主要对任期履职情况、任期绩效进行自我述评,并准备必要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评估准备。组建由督学、教育行政干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评估培训。收集涉及督导评估对象及单位的各类督导、评估、监测、巡察、审计、考核等材料,结合自评材料初步形成亮点清单和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