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新区杰出人才的管理工作由党群工作部牵头,主管部门指导、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实行以下4项管理制度:
(一)动态管理制度。每批次新区杰出人才管理期为2年,管理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特别优秀的,可再次申报推荐下一批次新区杰出人才。
(二)年度考核制度。管理期内,每年底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单位对新区杰出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并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三)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新区杰出人才出现以下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党群工作部:岗位或职务(职称)变动;离(辞)职;患严重疾病住院、去世;奖惩;长期在外从事其他活动;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失误及违纪违法等。
(四)联系制度。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直接联系一批新区杰出人才,加强交流、听取意见,发挥专家作用。
第十条 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新区杰出人才称号,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在政治、经济或其它方面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欺骗组织;
(三)有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四)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在外进行其它活动,出境逾期不归或在境外定居;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新区杰出人才称号,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党群工作部审核后,报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纳入新区杰出人才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已办理离退休(退养、退职)、辞职等手续;
(二)因工作变动离开新区或不再从事评审时所认定的专业特长工作;
(三)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再纳入新区杰出人才管理,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党群工作部审核后,报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努力改善新区杰出人才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
(一)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新区杰出人才的工作,鼓励其承担各类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解决所需的经费和必要的人员、场所、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组织学习、进修、交流以及出国培训、考察等活动,要优先安排新区杰出人才;
(三)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新区杰出人才;
(四)不定期安排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及局(部)、镇(街道)负责同志与新区杰出人才座谈听取意见建议,组织新区杰出人才开展联谊,为新区发展建言献策;
(五)切实帮助新区杰出人才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