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符合《成都东部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人才;
3.具备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4.在职人员须与所属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5.无法律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对象
(一)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人才。主导建设天府锦城实验室(未来医学城部分)、六大创新平台和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被上述重大创新平台(含入驻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重要工作站点引进人才。由在新区设立的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在站聘任的院士(专家)等领军人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等青年科技人才。
(三)重点企业(项目)建设人才。主导建设已在新区投资开工的重点企业(项目)的管理层、技术骨干等高层次人才,以及被重点企业(项目)建成投运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产业人才。
(四)飞地人才。由新区企事业单位在外控股设立的子(分)公司、研发(设计)机构以及在新区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
(五)保障城市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由新区各局(部)、镇(街道)机关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聘任的、为新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的编外管理人才。
第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新区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协同所属单位,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目标责任。
第八条 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服务范围。柔性引才经认定后,可给予在新区范围内人才购房支持,租购人才公寓的享受租购优惠政策。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参与评选新区杰出人才,成功入选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党工委人才办负责解释,柔性引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有效期两年。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柔性引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柔性引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成都东部新区“柔性引才”分类认定工作,细化认定程序,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在东部新区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成都东部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分类认定标准》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新区“柔性引才”分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