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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8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0-07-10 | 2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成办发〔2020〕63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7-07生效时间:2020-07-07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要素集聚、强化企业培育、提升科技创新、扩大示范应用、优化生态营造,提升氢能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建设高质量氢能产业生态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  
(一)降低氢气制备成本。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大数据等相关用电输配电价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16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解制氢企业,经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公示后,其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kwh,到户电价实现0.3元/kwh左右水平。鼓励天然气供应方支持有条件的天然气制氢企业享受天然气直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二)强化氢气储运扶持。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时加氢站建设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支持70MPa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示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企业制造的首台(套)氢能产品,经认定后,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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