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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8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0-07-10 | 23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做大全市“5+5+1”产业基金,加强对氢能源产业的支持,对符合条件并获得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将氢能产业纳入“壮大贷”贷款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设立成都市氢能产业企业项目库,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加大对氢能产业的培育;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成都交子金控集团、成都产业集团、成都城投集团]  
(二十)鼓励氢能人才引进培养。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可享受个人最高3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资金资助,并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鼓励在蓉大中专院校设置氢能学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设立学生实训(实习)基地,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二十一)支持企业制(修)订行业标准。对主导制(修)订氢能行业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重大活动举办和场馆建设。对举办氢能产业相关的峰会、论坛、展会等活动,以及积极推动氢能产业智慧展馆、氢能科普展馆等建设的场馆运营方,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博览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附则  
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本意见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氢能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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