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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开通跨城市氢燃料客车班线、物流配送等示范线,支持主导产业功能区创建氢能及燃料电池示范区,优先安排制氢厂、加氢站等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事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氢能项目引进力度 (七)鼓励优质企业落户。支持氢能领域外资比例不低于25%且为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以及重大内资项目在我市落户。对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以及我市重点招引的高能级“500强”企业,三年内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75%给予奖励;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于企业新增项目的,按其新增部分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着力开展补链强链延链。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投促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强化氢能服务平台及机构招引。支持氢能综合型及功能型总部、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机构等引进培育,对特别重大的氢能总部、检测认证中心、专业中介机构等落户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 (十)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支持氢能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成都,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 三、强化氢能产业集群培育 (十一)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原非氢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专门从事氢能相关产品生产,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7%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专项补助4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专项补助8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