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科信局、高新区科经局、临空经济区经科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20〕427号)、《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人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三部门将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的通知》(川经信装备〔202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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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的相关通知
各县(区)经科信局、高新区科经局、临空经济区经科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20〕427号)、《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人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三部门将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的通知》(川经信装备〔202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审核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严格执行资金申报审核相关要求,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相关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等,并联合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表(附件4、附件5)及审核推荐文件。
二、全面压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