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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新津区 ​委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助推创新公园城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1-10 | 37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支持基层商(协)会发展,给予新津区商(协)会每个每年最高 1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支持行业商(协)会承接政府转移事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强化供应链对接) 支持企业融入全球产业核心供应链,向世界 500 强提供产品、加工、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配套额的 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 50 万元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鼓励工业企业间协作配套,对采购上一年度区域内无关联关系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产品的企业,采购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按照采购额的 1%,给予采购方单户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推动供应链融资发展。对促成 2 户以上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按其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的 5‰给予奖励, 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财金局)

第十八条(鼓励重点企业进出口) 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 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 亿元人民币(含) 以上、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重点支持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新津区的民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每年安排不低于 1 亿元的民营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全力支持新津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执行。

(三)本政策每年开展两次集中申报,由享受对象向属地街道、产业功能区申报,经街道或产业功能区初审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区财金局进行扶持资金额度复核,复核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区财金局按程序安排资金拨付,由街道或产业功能区集中兑付至享受对象。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政策申报范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已发生事项。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条款,按本政策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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