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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新津区 ​委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助推创新公园城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1-10 | 36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 1:1 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支持新产品开发) 对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的企业,按经核定的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新科局);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 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 100 万元的区级配套补 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支持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5%,给予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 50 万元区级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四条(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对在我区举办线上线下一体的大型国际性科技博览会、科技交流活动,按实际投入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对定期或永久落户我区的国际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二、培育发展主体

第五条(支持聚集优质企业) 对新引进的民营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补贴,如总部企业产业能级达到亚太区及以上、大中华区和中西部等级,则分别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第六条(激励企业做强做大) 新进入我区并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5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予以扶持;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的,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65%为参照数予以扶持; 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500 万元(含)的,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80%为参照数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500 万元且增幅 15%以上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年度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50%为参照数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实施企业升级培育) 对总部注册在新津的民营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和新经济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首次评为四川企业 100强,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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