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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2-24 | 2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市委、市政府印发。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组织、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项目属地县(区)及其乡镇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大向国家、省争取力度,充分运用、细化落实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创新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拓展融资渠道,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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