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府办发〔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9〕6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广安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广安市各级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安市范围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机制,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领域组成的全市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的科学数据共享。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市科学数据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组织研究制定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广安市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科学数据管理和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广安市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业务教育培训。